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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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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与程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33号 原告李国强,男。 被告程辉,男。 委托代理人陈军,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诉被告程辉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33号

原告李国强,男。

被告程辉,男。

委托代理人陈军,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诉被告程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强负担。

审 判 长  孟帆航

审 判 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