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33号 原告李国强,男。 被告程辉,男。 委托代理人陈军,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诉被告程辉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强负担。 审 判 长 孟帆航 审 判 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