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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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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康明与洛阳上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38号 原告曹康明,男。 被告洛阳上百百货有限责任公。 法定代表人镇真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康明诉被告洛阳上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38号

原告曹康明,男。

被告洛阳上百百货有限责任公。

法定代表人镇真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康明诉被告洛阳上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康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康明负担。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