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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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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保英、刘桂礼诉被告王锋、被告徐梦果、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原告刘桂礼,女,汉族,系陈保英的孙女。 法定代理人刘伟,系刘桂礼之父。 被告王锋,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生,住淮滨县。系皖KJ2297号车所有权人。 被告徐梦果,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生,住淮滨县。系皖KJ2297号车驾驶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原告刘桂礼,女,汉族,系陈保英的孙女。

法定代理人刘伟,系刘桂礼之父。

被告王锋,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生,住淮滨县。系皖KJ2297号车所有权人。

被告徐梦果,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生,住淮滨县。系皖KJ2297号车驾驶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086713-6。

负责人马宝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广成,系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保英、刘桂礼诉被告王锋、被告徐梦果、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陈保英、刘桂礼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保英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兰友、原告刘桂礼的法定代理人刘伟、被告太平洋保险阜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广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锋、被告徐梦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保英、刘桂礼诉称,2014年11月18日11时30分,陈保英驾驶三轮车沿淮滨县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栏杆菜市街北头,因操作不当,追尾撞到前方停在路北徐梦果驾驶的皖KJ2279号重型自卸车,造成陈保英和刘桂礼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陈保英与徐梦果负同等责任,刘桂礼无责任。两原告经法医鉴定均为十级伤残。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陈保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5260.1元(33943元-交强险5000元,商业险70%,20260.1元),误工费(110天×70元)7700元、护理费(110天×80元)8800元、伙食补助费(20天×80元)1600元、营养费(110天×20元)22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9416.10元×20年×20%)3764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89806.10元。原告刘桂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572.90元(7247元-交强险5000元、商业险70%,1572.90元)、护理费(100天×80元)8800元、伙食补助费(20天×80元)1600元、营养费(110天×20元)22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9416.10元×20年×10%)18832.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44605.1元。

被告王锋未答辩。

被告徐梦果未答辩。

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辩称,原告陈保英与被告徐梦果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的责任,答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50%的责任。另外,护理期、营养期限过长,精神抚慰金过高,非医保用药应扣除。原告的误工费不应支持。诉讼费、鉴定费用答辩人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11时30分许,原告陈保英驾驶电动三轮沿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栏杆菜市街北头,因操作不当,追尾撞到前方停在路北被告徐梦果驾驶皖KJ2279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陈保英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刘桂礼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保英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梦果驾驶车辆,没有在规定地点停放,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三轮车乘坐人刘桂礼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保英及刘桂礼于当日入淮滨县人民医院治疗,两人同日于2014年12月8日出院,入院治疗20天。两人出院医嘱均需要休息三个月。陈保英入院治疗支付医疗费33943元,刘桂礼支付医疗费7247元。陈保英经诊断:1、头面部皮肤撕脱伤;2、肋骨骨折;3、桡骨骨折等。2015年3月9日,经信阳楚相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车祸至陈保英肋骨多发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腕关节粉碎性骨折术后构成十级伤残。从受伤至鉴定的前一日,共计110日,支付鉴定费600元。原告刘桂礼经诊断:1、头部皮肤及软组织裂伤;2、左侧髌骨骨折等。2015年2月17日,刘桂礼经信阳楚相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车祸至刘桂礼左髌骨骨折,左膝关节活动受限,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从受伤至伤残鉴定的前一日,共计90日。支付鉴定费600元。住院期间,原告两人共支付交通费2000元。

另查明,皖KJ2279号货车,登记的所有权人系阜阳市顺和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权为王锋。该车于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50万元。徐梦果的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0年8月23日。庭审中,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请求本院给予7天时间,考虑是否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满7日后,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未申请。此案经庭审调解,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没有明确具体的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认定,本案的原告及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保英、刘桂礼诉求赔偿医疗费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赔偿60%-70%。原告陈保英诉求赔偿医疗费25260.10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收费凭证,被告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保英诉求误工费7700元,因受伤至鉴定的前一日为110天,诉求赔偿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诉求每日赔偿误工费70元,也符合河南省农业收入标准。对此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保英住院20天,出院后医院证明休息三个月,诉求护理费的期限和每日80元,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保英诉求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80元不当,应以50元为宜。计1000元。原告陈保英诉求营养费,应该按住院时间20天,每日20元,计400元,对不当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保英诉求赔偿残疾赔偿金37646元不当,两个十级伤残应为11%,计19020.52元。不当诉求,不予支持,鉴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保英诉求赔偿交通费1000元,有票据为凭,也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桂礼诉求赔偿医疗费6572.90元,其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刘桂礼诉求护理费110天,因入院治疗20天,出院医院证明需休息三个月,对护理的期限和标准,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刘桂礼的伙食补助费也应为1000元,营养费400元,不当诉求不予支持。刘桂礼诉求残疾赔偿金18823.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600元,理由正当,有实际支付的票据为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原告的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事故车辆在投保时约定,保险公司不负担,应由负责任的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予以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