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陈萍,女。 本院在审理陈萍诉王国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卓珂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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