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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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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金耀诉被告李本中、吕其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662号 原告顾金耀,男,汉族,住淮滨县。 被告李本中,男,汉族,住淮滨县。 被告吕其现,男,汉族,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金耀诉被告李本中、吕其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金耀于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662号

原告顾金耀,男,汉族,住淮滨县。

被告李本中,男,汉族,住淮滨县。

被告吕其现,男,汉族,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金耀诉被告李本中、吕其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顾金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金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