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662号 原告顾金耀,男,汉族,住淮滨县。 被告李本中,男,汉族,住淮滨县。 被告吕其现,男,汉族,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金耀诉被告李本中、吕其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金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金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