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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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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飞诉被告王飞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376号 原告鲁飞,女,汉族。 被告王飞,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飞诉被告王飞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飞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376号

原告鲁飞,女,汉族。

被告王飞,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诉被告王飞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飞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鲁飞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