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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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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喻诉被告杨学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钱喻,女,汉族。 被告杨学友,男,汉族。 原告钱喻诉被告杨学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学友

河南省淮滨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钱喻,女,汉族。

被告学友,男,汉族。

原告钱喻诉被告学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学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喻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2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杨中已成人,次子生于2004年3月21日,取名钱某某,现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钱某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杨学友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农历8月12日结婚,1994年8月生长子杨中,2004年3月生次子钱某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20多年,且婚后生二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审理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两人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钱喻与被告杨学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钱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