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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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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晶诉被告刘康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肖晶,女,汉族。 被告刘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晶诉被告刘康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晶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肖晶,女,汉族。

被告刘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晶诉被告刘康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晶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晶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