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肖晶,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晶诉被告刘康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晶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晶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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