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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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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恒信诉被告淮滨县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赵恒信,男。 委托代理人洪流,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淮滨县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滨县西城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智富。系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恒信,男。

委托代理人洪流,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淮滨县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滨县西城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智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长玉,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信被告淮滨县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恒信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恒信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恒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由赵恒信负担。

审 判 长  尹 勇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