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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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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金萍诉被告张志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邓金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洪乾,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高,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邓金萍与张志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邓金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洪乾,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高,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邓金萍与张志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邓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金萍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邓金萍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