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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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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喻诉被告张林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郭喻,女,汉族。 被告张林超,男,汉族。 原告郭喻诉被告张林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了本案,并由审判员韩卓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郭喻,女,汉族。

被告张林超,男,汉族。

原告郭喻诉被告张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了本案,并由审判员韩卓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喻、被告张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喻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结婚证,由于婚前并未深入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并且双方婚后由于工作原因不经常在一起生活。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林超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分居是从2015年6月初开始,原告说感情完全破裂与事实不符合。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不常在一起生活,被告只在每周末回淮滨。原、被告自2015年6月初吵架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经庭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人黄柯蒙、熊康林、张静、苗顺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加以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现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自2015年1月分居至今不能表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郭喻与被告张林超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韩卓珂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