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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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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树刚与被告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086号 原告赵树刚。 委托代理人尤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 原告赵树刚与被告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树刚的委托代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086号

原告赵树刚。

委托代理人尤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

原告赵树刚与被告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树刚的委托代理人尤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树刚诉称,原、被告系货车司机,2015年5月23日,原、被告拉货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乔陈庄中途吃饭。吃饭中,原、被告两人因言语发生纠纷,被告用一把螺丝刀将原告的胳膊、腿部捅伤。原告住中国人民解放军159医院治疗11天。原告报警后,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经(驻)公(刑)鉴(法)字(2015)250号法医损伤程度意见书,原告损伤属轻微伤。为此请求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79.01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6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220元、交通费320元,共计16530.01元。

被告张明未到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22时左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乔陈庄,赵树刚与张明吃饭时因为言语不和发生纠纷,张明用一把螺丝刀将赵树刚的胳膊、腿部捅伤。次日,赵树刚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上肢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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