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493号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继成,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洪流,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住址:信阳浉河区鸡公山大道66号。 负责人:周志刚,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富,男,汉族,44岁,住淮滨县芦集乡程营村黄东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艳诉被告丁继成、淮滨鑫生出租车公司、刘立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原告楚艳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光 人民陪审员 王欣乐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