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楚艳诉被告丁继成、淮滨鑫生出租车公司、刘立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493号 原告楚艳,女,汉族,199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继成,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洪流,河南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493号

原告楚艳,女,汉族,199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继成,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洪流,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住址:淮滨县民政宾馆院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住址:信阳浉河区鸡公山大道66号。

负责人:周志刚,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富,男,汉族,44岁,住淮滨县芦集乡程营村黄东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艳诉被告丁继成、淮滨鑫生出租车公司、刘立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原告楚艳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光

人民陪审员  王欣乐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