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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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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娟娟诉被告朱东华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杨娟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淮,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东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娟诉被告朱东华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娟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淮,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东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娟娟被告朱东华离婚关系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娟娟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娟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娟娟负担。

审判员  韩卓珂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