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452号 委托代理人李淮,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仁梅,女,汉族,1973年生,住淮滨县城关二道埂。系李峰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李峰、张仁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