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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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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辉诉被告李峰、张仁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452号 原告李辉,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李淮,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汉族,1974年生,住淮滨县。 被告张仁梅,女,汉族,1973年生,住淮滨县城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452号

原告李辉,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李淮,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汉族,1974年生,住淮滨县。

被告张仁梅,女,汉族,1973年生,住淮滨县城关二道埂。系李峰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李峰、张仁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