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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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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丽诉被告李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王丽,女,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住淮滨县。 监护人王大林,系王丽之父。 被告李坤,男,汉族,1983年生。住淮滨县城关镇政府西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李坤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王丽,女,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住淮滨县。

监护人王大林,系王丽之父。

被告李坤,男,汉族,1983年生。住淮滨县城关镇政府西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李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