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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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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顺军诉被告王来甫、被告杨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王顺军,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吴继辉,系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来甫,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杨永志,男,汉族,195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王顺军,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吴继辉,系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来甫,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杨永志,男,汉族,1954年10月11日生,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军诉被告王来甫、被告杨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王来甫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王顺军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