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程洪丽,女,汉族。 被告刘成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丽诉被告刘成俊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洪丽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洪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洪丽负担。 审判员 韩卓珂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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