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42号 原告李治明,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陈日涛,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俊杰,男,汉族,1983年7月27日,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联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阳联众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 负责人马宝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4086713-6。 委托代理人黄广成,系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治明诉被告孙俊杰、被告阜阳联众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治明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光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治明的诉讼代理人陈日涛、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广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俊杰、被告阜阳联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原告李治明诉称,2015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孙俊杰驾驶皖KK8587号重型牵引车,行驶至淮滨县王家岗卫生院路口,由于观察不周,操作当,与原告李治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经交警队认定,刘俊杰负全责。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交通费共计22219.70元。并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孙俊杰未答辩。 被告阜阳联众公司未答辩。 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辩称,原告的合理诉求,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诉讼费用由实际侵权人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孙俊杰驾驶皖KK8587号车,沿省道33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王家岗乡卫生院路口时,由于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原告李治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治明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俊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于当日入淮滨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头外伤;2、多处软组织损伤。于3月29日出院,住院18天。支付医疗费8678.70元。对财产损失没有提供损失价值的证据。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的期间内,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此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淮滨县交警大队已作出认定,刘杰负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678.70元、误工费(18天×70元)1260元、护理费(18天×80元)1440元、伙食补助费(18天30元)540元、营养费(18天×30元)540元、交通费100元。其余不当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该在此险种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皖KK8587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治明医疗费8678.70元、误工费1260元、护理费1440元、交通费1000元,计12378.7元。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540元,计1080元。 二、驳回原告李治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孙俊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