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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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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治明诉被告孙俊杰、被告阜阳联众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42号 原告李治明,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陈日涛,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俊杰,男,汉族,1983年7月27日,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联众运输有限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42号

原告李治明,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陈日涛,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俊杰,男,汉族,1983年7月27日,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联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阳联众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

负责人马宝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4086713-6。

委托代理人黄广成,系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治明诉被告俊杰、被告阜阳联众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治明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光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治明的诉讼代理人陈日涛、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广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俊杰、被告阜阳联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原告李治明诉称,2015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孙俊杰驾驶皖KK8587号重型牵引车,行驶至淮滨县王家岗卫生院路口,由于观察不周,操作当,与原告李治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经交警队认定,刘俊杰负全责。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交通费共计22219.70元。并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孙俊杰未答辩。

被告阜阳联众公司未答辩。

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辩称,原告的合理诉求,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诉讼费用由实际侵权人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孙俊杰驾驶皖KK8587号车,沿省道33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王家岗乡卫生院路口时,由于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原告李治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治明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俊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于当日入淮滨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头外伤;2、多处软组织损伤。于3月29日出院,住院18天。支付医疗费8678.70元。对财产损失没有提供损失价值的证据。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的期间内,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此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淮滨县交警大队已作出认定,刘杰负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678.70元、误工费(18天×70元)1260元、护理费(18天×80元)1440元、伙食补助费(18天30元)540元、营养费(18天×30元)540元、交通费100元。其余不当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该在此险种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皖KK8587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治明医疗费8678.70元、误工费1260元、护理费1440元、交通费1000元,计12378.7元。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540元,计1080元。

二、驳回原告李治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孙俊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