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307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孙晓靓,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影,系该局政法股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玉,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珍诉被告淮滨县农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徐秀珍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秀珍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光 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