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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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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秀珍诉被告淮滨县农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307号 原告徐秀珍,女,194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农业局。 法定代理人孙晓靓,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影,系该局政法股长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307号

原告秀珍,女,194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农业局

法定代理人孙晓靓,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影,系该局政法股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玉,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秀珍被告淮滨县农业局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徐秀珍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秀珍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光

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