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辉、高小明与被告郑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高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建勇,男,汉族。 原告高小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洪建,男,汉族。 被告郑焕明,男,汉族。 原告高辉、高小明与被告郑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高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建勇,男,汉族。

原告小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洪建,男,汉族。

被告郑焕明,男,汉族。

原告高辉、高小明被告郑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辉的代理人高建勇、高小明的代理人孙洪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焕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辉、高小明诉称,2014年5月11日,原告被被告亲戚郑焕桥、郑均磊无故打伤,构成犯罪,为逃避追究,郑焕明同意赔偿高辉、高小明130000元,付80000元,欠50000元由郑焕明写一欠条。后经索要无果,诉求还款。

被告郑焕明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已的主张提交了刑事判决书、谅解协议、欠条,用以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等。

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辉、高小明被郑焕明的亲戚郑焕桥、郑均磊无故打伤,郑焕明为了减轻对郑焕桥、郑均磊的刑事处罚,找高辉、高小明要求赔偿、谅解;高辉、高小明同意,涉事双方达成协议:郑焕桥、郑均磊赔偿高辉、高小明130000元,高辉、高小明对郑焕桥、郑均磊表示谅解。郑焕桥、郑均磊当时付80000元,欠50000元由郑焕明写一欠条。高辉、高小明向法院表示谅解,郑焕桥、郑均磊因此得到了从轻处罚。后高辉、高小明索要50000元欠款无果,遂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对自已的民事行为应当诚实守信,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为赔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郑焕桥、郑均磊也得到了从轻处罚,被告郑焕明在达到目的后即不付欠款,违反了公序良俗。欠款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焕明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付原告高辉、高小明赔偿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郑焕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 勇

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