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乔某,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其代理人张守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相识,2009年3月23日结婚。婚后被告啥也不干,成天在家打游戏,并经常对我发脾气,我俩性格不合,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去年8月份又因生气我离开被告家回原阳县我娘家居住至今,我俩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乔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乔某2009年3月23日结婚,无子女。庭审中,原告称无财产、无债权、债务。婚后与公婆在一起生活,吃的、用的都是公婆的。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做调解工作,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故认定原、被告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关于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是否确无财产纠纷无法说清,故本项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丁利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