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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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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赞之诉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杨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文民一初字第966号 原告付赞之,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虎,董事长。 被告杨虎,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文民一初字第966号

原告付赞之,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虎,董事长。

被告杨虎,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爱军,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工人巷131号。

原告付赞之诉被告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杨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赞之委托代理人宋有安,被告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杨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赞之诉称,2004年11月10日,原告与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709580元的价格购买了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文峰中路南北环之间A区A1-1号房,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年租金79619元的价格将原告购买的房屋租用。后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务问题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阳市文峰中路夏绿地商业广场A区时,因由原告等人的个人财产无法拍卖。被告杨虎出面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并保证其负责拍卖后将原告应得的款项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杨虎为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应当讲诚信。原告于2009年6月12日,给杨虎出具了一份同意拍卖的书面证明,被告杨虎将原告书面证明交给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振邺拍卖有限公司在2009年8月11日将安阳市文峰中路夏绿地商业广场A区拍卖。拍卖后,被告杨虎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走400多万元,原告得知后,向被告杨虎索要自己应得款项,被告杨虎称是自己的,因此形成了纠纷。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位于文峰中路南北环之间A区A1-1号房,否则,折价赔偿709580元,并负责给付原告租金76916元及利息10万元。

被告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杨虎共同辩称,两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与两被告无关联,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赞之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杨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付赞之起诉被告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杨虎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付赞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