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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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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静与陈某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冯某静与被告陈某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冯某静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金辉

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