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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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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头乡供销社与梅建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仓头乡供销社与被告梅建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75

河南省鲁山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仓头乡供销社与被告梅建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金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