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829号 原告雷某某 被告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江浩 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 人民陪审员 黄明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帅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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