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金初字第00045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党,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文现,男,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邓四廷,女,196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邓武岗,男,1977年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王丽娜,女,1980年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田玉虎,男,196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邓青,女,196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与被告邓武岗、王丽娜、高文现、邓四廷、田玉虎、邓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家立 审判员 马占峰 审判员 牛凌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