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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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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位某丽与被告鲁某磊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38号 原告位某丽,女,198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磊,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位某丽与被告鲁某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38号

原告位某丽,女,198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磊,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位某丽与被告某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朱春芝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位某丽与被告鲁某磊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位某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位某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位某丽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