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华诉被告王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经依法催缴,原告刘某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华经依法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华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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