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1675-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代表人秦宪朝,村主任。 第三人秦某某,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某某诉被告鲁山县磙子营乡孙街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7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楠 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 人民陪审员 张艳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福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