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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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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与鲁山县磙子营乡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1675-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鲁山县磙子营乡某某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秦宪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1675-2号

原告某某,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鲁山县磙子营乡某某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秦宪朝,村主任。

第三人秦某某,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某某诉被告鲁山县磙子营乡孙街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7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楠

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

人民陪审员  张艳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福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