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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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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041号 原告聂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041号

原告聂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帅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