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39号 被告徐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诉被告陈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江浩 人民陪审员 魏来法 人民陪审员 刘迎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新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