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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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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966号 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李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诉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966号

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

被告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李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诉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江浩

人民陪审员  魏来法

人民陪审员  刘迎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新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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