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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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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与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015)鲁民初字第1660号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克己 二〇一五年七月

(2015)鲁民初字第1660号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克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福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