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940号 法定代表人田荣华,男,汉族,1960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大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战争,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 被告郑银灵,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诉被告郑战争、郑银灵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郑战争、郑银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