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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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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李x,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郸城县李楼乡李大寨行政村073号。 被告刘xx,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李x,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郸城县李楼乡李大寨行政村073号。

被告刘xx,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刘xx于1998年同居生活,于2000年8月生育长子李志威,于2007年7月22日生育次子李x,我与被告于2011年5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是于2012年4月份带着两个孩子不辞而别,至今不与原告联系。只是在最近与我打过一次电话说其已另婚,让我不要再等啦。然后就再无法联系,为此,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长子李志威。

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刘xx于1998年同居生活,于2008年生育长子李志威,于2007年7月22日生育次子李x,原、被告于2011年5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后被告刘xx于2012年初带领两个孩子外出至今未归,且不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夫妻名存实亡。

本院认为,被告刘xx于2012年初带领婚生两个男孩外出至今未归已近四年。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李x诉讼来院提出离婚。理由充分,原告要求抚养婚生男孩李志威,本院予以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李志威由原告李x抚养,男孩李x由被告刘xx抚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