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张红举,男,一九七二年六月七日生,汉族 被告石超峰,男,汉族,住郸城县宁平镇粮管所0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举与被告石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红举撤回起诉。 诉讼费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赵洪伟 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新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