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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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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举与被告石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张红举,男,一九七二年六月七日生,汉族 被告石超峰,男,汉族,住郸城县宁平镇粮管所0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举与被告石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张红举,男,一九七二年六月七日生,汉族

被告石超峰,男,汉族,住郸城县宁平镇粮管所0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举与被告石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红举撤回起诉。

诉讼费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赵洪伟

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新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