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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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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玉、楚万同、张金战、张吉俊诉被告谭振、王玉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318号 原告张吉玉,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 原告楚万同,男,汉族,1953年4月20日出生 原告张金战,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 原告张吉俊,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郸城县巴集乡早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318号

原告张吉玉,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

原告楚万同,男,汉族,1953年4月20日出生

原告张金战,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

原告张吉俊,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郸城县巴集乡早岗行政村何寨村001号。

被告谭振,男,汉族,住址年龄不详。

被告玉振,男,汉族,郸城县人。住址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玉、楚万同、张金战、张吉俊诉被告谭振、王玉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四原告在诉状中所诉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吉玉、楚万同、张金战、张吉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