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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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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山与被告孙自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孙一山,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郸城县汲冢镇孙庄行政村孙庄村。 被告孙自山,男,年龄不祥,系郸城县汲冢镇孙庄行政村人。 本院在立案审理原告孙一山与被告孙自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孙一山,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郸城县汲冢镇孙庄行政村孙庄村。

被告孙自山,男,年龄不祥,系郸城县汲冢镇孙庄行政村人。

本院在立案审理原告孙一山与被告孙自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孙自山身份,住址等相关信息不明确,且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一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