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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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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绍敬诉被告杜建设、马艳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被告杜建设,男,回族,1972年生,住址同原告。 被告马艳秋,女,回族,1972年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绍敬诉被告杜建设、马艳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绍敬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绍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建设,男,回族,1972年生,住址同原告

被告马艳秋,女,回族,1972年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绍敬诉被告杜建设、马艳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绍敬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绍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绍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绍敬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峰

审 判 员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怀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牛凌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