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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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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国诉被告张某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56号 原告朱某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项城市 被告张某平,女,汉族,生于1979年,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国诉被告张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56号

原告某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项城市

被告张某平,女,汉族,生于1979年,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国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国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