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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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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爱社诉被告解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32号 原告高爱社,女,196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景顺,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社诉被告解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32号

原告高爱社,女,196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解景顺,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社诉被告解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