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礼诉被告邓某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志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有原告马志礼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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