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37号 原告陈连辉,男,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辉诉被告王建国、王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连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有原告陈连辉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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