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492号 原告邝子豪,男,汉族,1990年生,住项城市。 被告邝书显,男,汉族,1937年5月25日生,住项城市。 被告邝佳臣,男,汉族,成年,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邝庄行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子豪诉被告邝书显、邝佳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邝子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邝子豪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