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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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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芳诉被告项城市兴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吴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773号 原告肖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住项城市。 被告项城市兴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中,经理。 被告吴国中,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芳诉被告项城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773号

原告肖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住项城市

被告项城市兴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中,经理。

被告吴国中,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芳诉被告项城市兴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吴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凡秀兰

审 判 员  邢艳梅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焕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