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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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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社兵与张彦磊、王留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后民初字第64号 原告赵社兵,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彦磊,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后民初字第64号

原告赵社兵,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彦磊,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留文,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社兵诉被告张彦磊、王留文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社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