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后民初字第64号 原告赵社兵,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彦磊,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留文,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社兵诉被告张彦磊、王留文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社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