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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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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社兵与张彦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被告赵社兵,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社兵诉被告张彦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

被告赵社兵,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社兵诉被告张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彦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改英

审 判 员  曹欢庆

代理审判员  王慧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柯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