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社兵,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社兵诉被告张彦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彦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改英 审 判 员 曹欢庆 代理审判员 王慧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柯亮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