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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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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稳与梁庄镇三杨庄村民委员会、杨华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后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杨雪稳,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梁庄镇三杨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杨华民,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杨雪稳诉被告梁庄镇三杨庄村民委员会、杨华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后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杨雪稳,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梁庄镇三杨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杨华民,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杨雪稳诉被告梁庄镇三杨庄村民委员会杨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雪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