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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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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后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成某某,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后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某某,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成某某,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